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彭永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炎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彭華繼、彭輝廷、彭阿秀、彭永福、彭仁福、彭光
鴻、彭光科、彭光連、彭德興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
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