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彭永臺被 告 余大業 彭金乾 彭張英妹即彭光業之繼承人 彭彩和即彭光業之繼承人 彭彩淦即彭光業之繼承人 彭彩安即彭光業之繼承人 馬彭就梅即彭光業之繼承人 彭春梅即彭光業之繼承人 彭裕隆 彭裕千追加被告 彭為彬(彭德興之繼承人) 彭鈺翔(彭德興之繼承人) 彭鈺婷(彭德興之繼承人) 彭豐昌(彭德興之繼承人) 彭貴圓(彭德興之繼承人) 彭美圓(彭德興之繼承人) 彭瑞圓(彭德興之繼承人)被 告 彭廖鳳梅 彭浚銨 彭森忠 彭阿彩追加被告 郭玉慈(彭裕謙之繼承人) 彭德忠(彭裕謙之繼承人) 彭秀鑾(彭裕謙之繼承人) 彭秋美(彭裕謙之繼承人) 彭秀琴(彭裕謙之繼承人)被 告 彭裕永 彭裕遠 彭天壽 彭天星 彭慶榮 彭錦海 彭國章 彭錦相 彭增雄 彭德源 徐字蘭 彭天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589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80 元×面積4173.09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46140 分之6968=554,5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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