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00號
MLDV,107,補,500,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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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羅森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廠房之價
  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重新提出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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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