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0號
MLDV,107,補,450,201806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許再福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   告 陳金飛
      古義彰
      蘇金萬
      古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00,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1,000 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 元=4,100,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
二、被告陳金飛古義彰蘇金萬古錦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