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1號
MLDV,107,聲,41,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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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造橋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純德
相 對 人 徐文廣
      徐文顯
      徐文正
      徐文崇
      游徐雪蓉
      徐瑞蓉
兼上六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徐文璋
相 對 人 李金鳳
      李金財
      李金來
      李金昌
      李甜妹
      李春蘭
      李春梅
      李梅蘭
      鄭肇慶
      鄭勝慶
      鄭寶慶
      鄭房慶
      鄭彩蓮
      鄭彩雪
      宮中敦即徐慶光之繼承人
      宮中黎子即徐慶光之繼承人
      尾川原瑞穗即徐慶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而所謂 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又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 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 其數額,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 第466 條之3 第1 項,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 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第4 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63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審律師之酬 金應先經最高法院以裁定確定其數額。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3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4 年度上字第521 號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4 號裁定確定在案。就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徐文璋徐文廣連帶負擔5/10,相對人徐文顯徐文正徐文崇游徐雪蓉徐瑞蓉連帶負擔2/10,相對人 徐慶光李金鳳李金財李金來李金昌李甜妹、李春 蘭、李春梅李梅蘭鄭肇慶鄭勝慶鄭寶慶鄭房慶鄭彩蓮鄭彩雪負擔1/10,餘由原告負擔;第二審判決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徐文廣徐文璋徐文顯徐文正徐文崇游徐雪蓉徐瑞蓉(下稱相對人徐文廣等7 人)連帶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宮中敦、宮中梨子、尾川原瑞穗 連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徐文廣等7 人負擔,業 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相對人徐文廣等7 人具狀陳述意見略以:依聲請人提出之訴 訟費用計算書,其中項目五「放棄審級利益同意書,並取得 送達指定狀並認證」、項目六之「戶籍調查認證及審級利益 放棄及送達指定代理人狀認證」及項目七之「裁判費、翻譯 費」等費用,均非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至項目八之「三審 律師費」亦未經最高法院裁定確定其數額,亦不得列入訴訟 費用額之計算,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表一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支出之 放棄審級利益同意書,並取得送達指定狀並認證、戶籍調查 認證及審級利益放棄及送達指定代理人狀認證等費用,經核 均非訴訟程序繫屬中所命支出之必要費用,故應予剔除;另



聲請人雖主張其因本件第三審訴訟程序,支出第三審律師酬 金新臺幣60,000元,亦應列入訴訟費用額之計算,並提出律 師費用之收據影本為證,然就此部分之費用,因聲請人並未 依法經最高法院核定確定其酬金之數額,是不得列入訴訟費 用額,亦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五、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附表一: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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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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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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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8,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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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單據編號: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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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700元│單據編號:AB00000000│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2,000元│ │
├─────────┼───────┼──────────┤
│合 計 │ 30,023元│均由聲請人墊付。 │
├─────────┴───────┴──────────┤
│第二審訴訟費用: │
├─────────┬───────┬──────────┤
│翻譯費 │ 4,00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2,000元│ │
├─────────┼───────┼──────────┤
│合 計 │ 6,000元│均由聲請人墊付。 │
├─────────┴───────┴──────────┤
│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 │
├─────────┬───────┬──────────┤
│第二審裁判費 │ 1,000元│ │




├─────────┼───────┼──────────┤
│合 計 │ 1,000元│均由聲請人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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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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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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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文璋徐文廣 │連帶負擔10分之5 │ 連帶負擔15,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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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徐文顯徐文正、│連帶負擔10分之2 │ 連帶負擔6,005元│
│ │徐文崇游徐雪蓉│ │ │
│ │、徐瑞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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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徐慶光李金鳳、│10分之1 │ 連帶負擔3,002元│
│ │李金財李金來、│ │ │
│ │李金昌李甜妹、│ │ │
│ │李春蘭李春梅、│ │ │
│ │李梅蘭鄭肇慶、│ │ │
│ │鄭勝慶鄭寶慶、│ │ │
│ │鄭房慶鄭彩蓮、│ │ │
│ │鄭彩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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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其餘10分之2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
├───────────────────────────────────┤
│第二審訴訟費用: │
├──┬────────┬─────────┬─────────────┤
│ 1 │徐文璋徐文廣、│連帶負擔全部 │ 連帶負擔6,000元│
│ │徐文顯徐文正、│ │ │
│ │徐文崇游徐雪蓉│ │ │
│ │、徐瑞蓉 │ │ │
├──┴────────┴─────────┴─────────────┤
│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 │
├──┬────────┬─────────┬─────────────┤
│ 1 │宮中敦、宮中梨子│連帶負擔全部 │ 連帶負擔1,000元│
│ │、尾川原瑞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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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