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松
代 理 人 張世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
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㈡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1份。
㈢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1 份( 會議記錄末端,
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㈣具狀說明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等合於民法第62條、第63條須變更捐助章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