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90號
MLDV,107,家親聲,90,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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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根榮
相 對 人 林啟智
      林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2 人為父子關係,聲請人無謀生能 力,且無財產得以維持生活,有受相對人2 人扶養之必要, 請求相對人2 人給付扶養費,核其請求之性質為家事事件法 第3 條第5 項第12款所定之戊類扶養事件。次按關於扶養請 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 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復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目前設籍於新竹市○○區 ○○街0 巷0 號,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離婚 協議書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受扶養權 利人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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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