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邱德棋
相 對 人 葉育禎
唐美枝
楊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葉育禎簽發之本票二 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二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 僅提出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8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本票原本 ,於107 年5 月15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