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南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榮水
相 對 人 徐貴香(即謝錦章之繼承人)
謝晨屏(即謝錦章之繼承人)
謝偉今(即謝錦章之繼承人)
謝幸芸(即謝錦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錦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謝錦章(已歿)前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6 日 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10月1 日,債務清償日期各 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
(二)嗣債務人謝錦章即於104 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20 萬 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4 年10月13日 起至114 年10月13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6 年4 月 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904,742 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又抵押物所有權人謝錦章已於106 年1 月15日死亡, 依法應由相對人等繼承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 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被繼 承人謝錦章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106 年9 月20 日苗院傑家字第028620號函、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 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 年4 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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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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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公館鄉 │ 中義 │ │ 364 │ │ 89.45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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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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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同上土地│中義村2 │住家用、│第一層:52.38 │陽台:4 │全部│ │
│ │ │中義段 │鄰36之3 │鋼筋混凝│第二層:52.38 │平台:6.21 │ │ │
│ │ │364地號 │號 │土造 │第二層:27.18 │ │ │ │
│ │ │ │ │ │合計:131.9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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