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24號
MLDV,107,司促,3224,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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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彭俞傑
      吳玉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彭俞傑於民國( 下同) 100 年就讀育達商業
     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玉清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
     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02,
     861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 104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
     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 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79,60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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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