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10號
MLDV,107,司,10,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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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109 年5 月22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2日就任為華源公司之 清算人,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備查在案、10 7 年度司字第1 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107 年5 月22日 。惟因華源公司與頭份市公所之訴訟(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 533 號)尚未終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期間內完 結清算,且因華源公司於該案中遭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俟 該案判決後,恐因其中一造提起上訴而被列為視同上訴人或 視同被上訴人而一併繫屬上級審法院,故聲請准予展期2 年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上開事 由,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7 年5 月23日起再展延2 年至10 9 年5 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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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