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曾彭金蓮、彭慶彰、謝金榮、謝玉珍、謝炳福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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