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49號
MLDV,106,補,1449,201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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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曾彭金蓮彭慶彰謝金榮謝玉珍謝炳福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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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