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794號
MLDV,106,苗簡,794,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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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劉火生
      劉仁忠
      劉英平
      劉文達
      劉瑋瑜
      葉劉貴米
      倪劉桂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陳周美捉
      陳俊嘉
      陳重吉
      王陳好完
      王陳明珠
      翁翠霞
      翁志誠
      翁碧霞
      翁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被   告 廖淑婉
      廖淑容
      廖淑婷
      廖美智
      廖宗琦
      廖美萩
      廖美雲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號138 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對於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係以其等就 系爭土地有租地建屋之租賃權存在為由。然查,系爭土地之



部分前地主即本件被告王陳好完翁志誠,前已對於原告等 人提起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4號拆屋還地訴訟,原告不服受 敗訴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台灣台中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 第138 號事件審理中(下稱前訴訟)。而原告於前訴訟二審 中即主張係基於租地建屋之租賃關係而有權占有系爭土地, 有本院107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故原告就爭土地 是否具有租地建屋租賃權存在,即為前訴訟之重要爭點,亦 同為本訴訟之重要爭點。且前訴訟之二審程序為終審程序, 一經判決即告確定,並生爭點效,為後訴訟之本訴訟即應受 其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前訴訟二審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 爭點之判斷依據,此亦為兩造所肯認在卷,故為免前後訴訟 判決歧異,影響當事人對於司法之信賴,而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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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