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40號
原 告 溫玉玲
張奕磑
被 告 郭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複代理人 紀知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予以釐清抵充順序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