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25號
MLDM,107,訴,125,2018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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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祥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祥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張宗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 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嗣於107 年5 月2 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 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7 年6 月22日屆滿,經本院 於107 年6 月12日訊問被告,並核閱全案卷證後,認為依檢 察官已提出之證據,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確屬重 大;又被告被訴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7 年 有期徒刑之重罪,日後遭判處重刑之可能性極高,因而伴有 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 罰之基本人性使然,自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是 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羈押 之原因。而斟酌被告所涉販毒行為係戕害他人陷於毒癮之害 ,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考量其所涉犯罪事實 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目前 對被告羈押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 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仍屬 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說明,被告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性均未消滅,應自107 年6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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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