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6號
MLDM,107,單禁沒,26,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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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源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13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源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06 年度毒 偵字第1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1 包 (毛重0.3 公克)經警初步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為第 二級毒品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3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戒治所107 年1 月26日中戒所衛字第1071000042號函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 結晶1 包,毛重0.3 公克,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初步鑑 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分局查獲林源明涉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相關照片1 張附 卷可證(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602號卷第 24頁、第2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既用於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使用, 其沾染毒品後,袋內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完全析離, 是上開包裹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應整體視之為 毒品,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是 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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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