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84號
MLDM,105,訴,484,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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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意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 年2 月23日105 年度訴字第484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1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
第493 號為判決,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
107 年3 月28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915 號為判決後,被告不服
再對本院前揭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 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7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意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105 年度偵 字第4425號),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以105 年度訴 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被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 年6 月21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493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被告不服,復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3 月28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91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3 份、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嗣被告於107 年6 月11日 提出本件「訴訟抗告狀」(上訴意旨如附件所載,又「提出 抗告」應視為「提起上訴」),其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8 4 號判決聲明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為法律 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又本案既已判決 確定,業如前述,被告若仍有不服,依法應循再審或非常上 訴之救濟途徑為之,附帶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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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