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晏全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訂立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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