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357號
SCDM,89,訴,357,20000807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
一○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點陸公克沒收銷毀,分裝袋柒只、施用毒品器具貳組,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安非他命壹點陸公克沒收銷毀,分裝袋柒只、施用毒品器具貳組,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民國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復於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 ,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本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六 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新竹市○○里○○鄰○○路○段一五四四巷三弄 三十六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 概括犯意,連續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止,在上開住 處等地,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在其右開住處、新竹市○○街七九巷五號一樓等處查獲, 並分別扣得安非他命○點四公克、分裝袋七只;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公訴人誤 為一二公克)、安非他命施用器具二組等物,經公訴人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 第六二九號裁定送觀察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右開事實均坦白承認,且有扣案之安非他命 共計一點六公克、分裝袋七只、施用毒品器具二組;新竹市衛生局所出具之竹市 衛六字第一六○七六號、六三九三號、憲兵司令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 )綱得字第八四七號尿液檢驗單各一紙在卷可按。另被告前經執行一次觀察、勒 戒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本院判處免刑確定,亦有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六 號判決一份在案可證。本件被告經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台灣 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竹所總字第一三○九號函之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告非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非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 用毒品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 被告所為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 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



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三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之罪,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施用 第二級毒品部分則遞加重其刑。爰審酌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等毒品,危害施用者之 神經中樞,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之症狀,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 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使施用者對周遭之人施暴,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 且被告經過勒戒後,猶不知自制,再度施用毒品,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 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安非他命 共計一點六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毀之,其餘施 用毒品器具二組、分裝袋七只等扣案物,被告坦認為其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併此敘明。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 治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彭 玟 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