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9號
HLDV,106,勞訴,9,2018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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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眳鶨衎峊礞隋陪迨膝q

法定代理人 郭秋容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古淑惠 
      梁白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2457元( 148119+201980+69663+
62695 =4824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
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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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