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林世忠
兼訴訟代理人 林艷妤
被 告 陳進村
楊昭玲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進村及楊昭玲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世忠、 林艷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 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英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