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42號
HLDM,107,聲,542,2018060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運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運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運國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在監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原易緝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原簡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確定;③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原簡字第4號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壢簡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4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8 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104年度花原簡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⑧ 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花原簡字第65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①至④案,經本院105年度聲字 第1013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頁至第9頁),是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5 年6 月2 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6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235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 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存卷可考(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0 號卷第1 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