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重附民字,106年度,1號
HLDM,106,原交重附民,1,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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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游軒轅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
      游勝明
被   告 徐昱中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交訴字第10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昱中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 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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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