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69號
TTDV,107,司促,1969,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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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呂俊龍兼呂阿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三妹兼呂阿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俊華即呂阿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呂俊華應於繼承第三人呂阿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呂俊龍劉三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
  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第三人呂阿財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呂俊龍劉三妹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俊龍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劉三妹
    案外人呂阿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34,718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俊龍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129,690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三妹及案外
    人呂阿財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案外
    人呂阿財已於民國99年1月13日往生,其繼承人呂俊龍
    劉三妹呂俊華未拋棄繼承,則呂俊華自亦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呂阿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呂俊龍劉三妹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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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