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呂俊龍兼呂阿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三妹兼呂阿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俊華即呂阿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呂俊華應於繼承第三人呂阿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呂俊龍、劉三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
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第三人呂阿財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呂俊龍、劉三妹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俊龍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劉三妹及
案外人呂阿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34,718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俊龍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129,690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三妹及案外
人呂阿財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案外
人呂阿財已於民國99年1月13日往生,其繼承人呂俊龍、
劉三妹及呂俊華未拋棄繼承,則呂俊華自亦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呂阿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呂俊龍及劉三妹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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