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9號
債 權 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王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46,662元 │106年6月5日起至 │15% │106年6月5日起至清償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
│1 │ │清償日止 │ │日止 │同)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 │
│ │ │ │ │ │付6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
│ │ │ │ │ │計付7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
│ │ │ │ │ │月計算為限。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