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97號
TTDV,107,司促,1897,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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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江山東
債 務 人 王山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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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