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31號
TNDV,107,訴,931,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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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王建文
被   告 陳發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暨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補字第398號 卷第33至41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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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