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06號
TNDV,107,訴,906,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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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林冠伻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 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所述,原告之訴 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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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