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陳飛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寶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5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