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陳昱元
被 告 董武全
王獻楠
許哲萍
蔡雅惠
張桂美
陳谷鴻
曾盈靜
劉靜嫻
林恩山
吳光釗
周舒雁
高金枝
葉居正
柯勝峰
莊家政
陳信雄
蔡清籐
蔡璋憲 至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法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7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 ,原告逾期迄至107 年6 月8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佐,是其訴應認與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