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1號
TNDV,107,訴,811,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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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吳明倫
送達代收人 吳文愷
前列原告與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李賀、陳裕
明、陳美玲、陳來助、曾錦堂黃世杰胡子仁涂清淵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所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亦未載明所有被告之 及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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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