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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