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溫淙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靖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