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郭宗瑞
被 告 莊燈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29 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07年8 月1日下午2時35分至本院第1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請求細項是否為:
⒈醫療費用:44,562元。
⒉工作損失(6個月,以月薪50,000元計算):300,000元。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255,438元。
㈡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請求項目,有無意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