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洪文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淑美、王正宏、吳昆達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訴人誤載為提起再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2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