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占有使用權利義務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27號
TNDV,107,訴,327,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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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育鴻
      徐榮瑞
      徐月雲
      徐月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相 對 人 徐榮輝
被   告 許天意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福添
      許福慶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占有使用權利義務關係存在事件,聲
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榮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所明 定。次按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 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 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水發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死亡 ,其生前與被告許天意及訴外人許天來簽訂買賣契約,約定 以新臺幣(下同)壹佰元購買許天意及許天來所有坐落臺南 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權利,其基於買賣關係 得對被告許天意主張之權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權,而聲 請人徐榮瑞徐月雲徐月霞與相對人均為徐水發之繼承人 ,其訴訟標的對於聲請人徐榮瑞徐月雲徐月霞及相對人 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 項規定,聲請追加相對人同為原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徐水發之繼承人分別為聲請人徐榮瑞徐月雲徐月霞及相對人等情,有徐水發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請求 確認買賣契約之權利,涉及徐水發對被告之買賣債權是否在 ,聲請人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自應以全體繼承



人為原告,本訴之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以,原告聲請命 該未起訴之相對人追加為原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追加為原告,若逾 期未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視為已 一同起訴,特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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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