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黃玉田
顧睿紘
黃素環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棟國、梁詠淇(2人均為梁逸源之繼承人)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萬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