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9號
TNDV,107,補,429,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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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黃玉田
      顧睿紘
      黃素環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棟國梁詠淇(2人均為梁逸源之繼承人)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萬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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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