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陳進林
蔡清泉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炎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