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0號
TNDV,107,補,420,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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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陳進林
      蔡清泉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炎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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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