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陳昱瑋
陳妍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潘桂妹、陳少雄、陳少文、陳梅、袁幗蘭間因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
00號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建物之價值,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上開二筆建物之課稅現值,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