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01號
TNDV,107,補,401,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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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陳昱瑋
      陳妍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潘桂妹陳少雄陳少文、陳梅、袁幗蘭間因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
00號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建物之價值,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上開二筆建物之課稅現值,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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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