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90號
TNDV,107,補,390,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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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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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