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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