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61號
TNDV,107,聲,61,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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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清
代 理 人 方怡雅
相 對 人 陳麗惠
      周炯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1年10月30
日所為91年度促字第69229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1年間向本院聲請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時,一時不察,聲請狀漏載「連帶」二字,本 院91年10月30日所核發91年度促字第69229號支付命令(下 稱系爭支付命令)第一項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未記載「連帶 」二字,爰依法聲請更正系爭支付命令第一項內容如附表二 所示。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 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 性質。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要旨 參照)。又支付命令之核發,並不經言詞辯論,原則上亦不 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請求內容未必詳悉,僅以支 付命令記載內容,作為決定是否聲明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 令之更正,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記載,一望即知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院91年度促字第69229號卷宗因已逾保存期限10年 而已銷毀致無從調閱乙情,有本院銷號單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27頁),是本院無法調取原卷宗資料審查聲請人於前開 事件之聲請內容,以釐清系爭支付命令是否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合先敘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本 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時,聲請內容應如附表二所示, 然其因一時不察,漏載「連帶」二字,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1頁)。而系爭支付命令第一項內容則係如 附表一所示,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支付命令原本查明屬



實。聲請人已自陳,其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記載「連帶」二 字,則本院依聲請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對相對人發如附 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支付命令,核與聲請人之聲請內容相符 ,且系爭支付命令所表示之內容與本院所欲表示之意思,並 無顯然不符之情形。又觀諸系爭支付命令之記載,無從一望 即知其如附表一所示內容,有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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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系爭支付命令第一項內容 │
├────────────────────────────┤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9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息百分之8.05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149元。 │
└────────────────────────────┘
┌────────────────────────────┐
│附表二:聲請人聲請更正之內容 │
├────────────────────────────┤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借款500萬元,及自9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之8.05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 │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1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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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