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怜玲
代 理 人 陳怜杰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清
算程序終結後移送裁定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怜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3 條亦有明定。二、次按債務人不予免責之裁定,明訂於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 134 條,其中第133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 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 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者,不在此限。」考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 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免責,爰以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依據,進而 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同條例第134 條則採列舉方式, 列載不予免責之情事,是本件應就債務人有無上開不予免責 之情事,調查如下。
三、查本件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 國106 年5 月23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債務人可供 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下同)124,956 元, 經本院於107 年2 月7 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 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 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是本件可供清 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分配完結,本院遂於107 年3 月26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10 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卷查明屬實,先予敘明。四、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 就債務人免責與否,於107 年6 月4 日下午2 時15分到場陳 述意見。債務人到庭請求本院裁定予以免責;全體債權人均 未到庭,其中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 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陳報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本院
卷第43至76頁、第89至94頁),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均未就本件是否同意債務人免責具狀表示意見。五、本院認債務人應予免責之理由如下:
㈠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情形: ⒈聲請人因罹患陳舊性腦出血,需持續追蹤治療,此有臺南市 立醫院函覆本院資料附卷可稽(消債清卷第26至102 頁)。 審酌前開臺南市立醫院回函資料記載:聲請人於106 年1 月 3 日經神經內科診斷為陳舊性腦出血,至今仍持續於該院就 診治療;103 年11月住院(腦內出血、手術、住神經外科加 護病房)至今規則就診服藥復健;於106 年1 月3 日就診時 仍為行動不便,生活需人協助。足知聲請人自106 年5 月23 日開始清算後,仍因中風而右側肢體偏癱,日常生活無法自 理,其主張無法工作,每月僅靠勞保月退俸可供支付部分生 活費,堪認為屬實。
⒉經查,債務人主張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即106 年5 月 23日後,每月僅有勞保月退收入約為20,018元,又聘僱外籍 看護之費用約為23,379元(含薪資17,272元、健保費1,307 元、就業安定費3,000 元、仲介服務費1,800 元),有107 年6 月4 日調查筆錄及債務人庭呈收入支出明細表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85至88頁),上揭費用尚未列計債務人其他生活 必要支出及醫療費用部分,是債務人於裁定清算後之收入, 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要件未符,而無該條應 不免責事由。
㈡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 ⒈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主張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0,018元 ;該行陳報狀誤繕為29,018元)扣除每月自己及應受其扶養 者所需生活費用(33,500元)後,已入不敷出,就超支部分 債務人如何負擔?似有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故 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已然符合消債條 例第134 條第2 、8 款之規定,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云云 。惟查,本件債務人106 年1 月17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時,業 於民事聲請狀陳明其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尚有保單解約金, 並於106 年8 月1 日以民事陳報狀補提財產資料到院(司執 消債清卷第124 至125 頁),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消債清卷第104 至105 頁)後,互核無訛,是債務人難謂有隱匿財產之情,且債權
人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實其說,尚難僅憑債權人主觀臆測, 即逕認債務人有「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 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 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執此主張債務人應不予免責云云,不足採 憑。
⒉債權人滙豐銀行主張債務人之債務明細均為信用卡、現金卡 及信用貸款債務,顯見債務人未衡量自身之收入情況下負擔 過重之債務,屬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稱浪費、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云云。經 查,自106 年1 月17日債務人聲請清算之日起,綜觀各債權 人前所陳報之債務人歷史消費明細資料,並未見債務人於聲 請清算前兩年內有何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難認屬101 年1 月4 日修法通過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 第4 款所應審酌為不免責事由之範圍,況債權人亦未另提出 其他證據證明債務人有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且卷內亦查無其有何因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而生不 免責原因,核與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之要件不相符 ,是債權人滙豐銀行以此為由主張債務人應不予免責云云, 自不足採。
⒊綜上所述,聲請人並非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 免責者,復查無聲請人有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賣其財產等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 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亦無聲請清算前1 年內,已有清 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之行 為,且無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 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 債務之行為,或有違反消債條例第9 條第2 項到場義務、第 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 項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 項報告義務、 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 面資料義務、第10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 務、第103 條第1 項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 務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債務人經法院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確定, 查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 在,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