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原 告 周志瑋
被 告 周福德
周俊生
周曉玲
周志鴻
周金柳
周玉崑
周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家繼簡字 第8號受理,業於民國107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 107年6月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主張被繼承人周許苟完生前 所獨資經營之美億五金工所尚有生財設備等動產,業經本院 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度司執字第46589號執行程序拍賣變價, 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人分配金額後,有新臺幣45 萬元應發還被繼承人周許苟完之全體繼承人,亦應予以分割 云云,惟原告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訴之追加,揆 諸前開規定,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