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27號
TNDV,107,家救,127,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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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劉天河
代 理 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劉楊麗玉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 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已向 本院提起家事訴訟,惟聲請人經濟拮据,無力支付程序費用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劉楊麗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業經提出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人 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憑,堪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 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 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是聲請人經全部予以扶助無誤 ,堪予認定。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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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