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0號
TNDV,107,婚,10,201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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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玟龍即蘇立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郁薇即蘇子昀蘇燕伶間因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1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
本件請求離婚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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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