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51號
TNDV,107,司聲,351,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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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唐誼蓁即唐湘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二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其對相 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 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 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 、退回信件各二件及相對人戶籍謄本一紙等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00號2樓,有 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附卷足參。 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 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 。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 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 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 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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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