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池
非訟代理人 黃聖堯
相 對 人 吳尚峰
債 務 人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尚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吳俊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保證債務、信用卡消費等 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權利人代墊 之本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 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5月31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吳俊毅於106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6年6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吳俊毅自107年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941,6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 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地籍圖謄本、台南市地政事務所建物複丈(勘測)結果 影本、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吳尚峰及債務人吳俊毅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吳尚峰及 債務人吳俊毅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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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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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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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溪墘段│529 │123.9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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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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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範│
│ │號│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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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63│63│12│平│全│
│ │ │海佃路一段34│南區溪墘│加強磚造│.4│.4│6.│方│ │
│ │ │0巷45號 │段529地 │ │1 │1 │82│公│ │
│ │ │ │號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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