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23號
TNDV,107,司拍,123,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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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蔡美代
債 務 人 蔡世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美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蔡世盈向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7月19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蔡世盈於104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1年7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7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共861,27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 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 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蔡世盈及相對人蔡美代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 達債務人蔡世盈、相對人蔡美代,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 ,惟債務人蔡世盈、相對人蔡美代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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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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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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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信義段 │1102│2093.31 │10000分之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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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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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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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0│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0層樓房│66│73│7.│14│平│鋼筋│5.│平│全部 │
│ │5 │網寮里中山南│康區信義│鋼筋混凝│.6│.2│78│7.│方│混凝│61│方│ │




│ │ │路490巷2弄10│段1102地│土造 │4 │8 │ │70│公│土造│ │公│ │
│ │ │號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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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信義段8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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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