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08號
TNDV,107,司拍,108,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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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許王秀香
相 對 人 陳弘茂即陳祥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 項 、第2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祥一於民國88年1月3日邀同第 三人宜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2月 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祥一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12,000,000元,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間復經另案債權人聲 請本院拍賣經拍賣無實益而視為撤回強制執行,又第三人陳 祥一於106年10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李秀雲陳弘斌、陳佳 琳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 在案,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弘茂則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相對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 登記,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借貸 同意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12月29日南院龍99司執當 字第89128號拍賣無實益視為撤回函、第三人陳祥一之死亡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7年5月23日高少家美家司光106司繼字 第4908號函、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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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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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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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建南段│87 │4561.24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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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