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債 務 人 黃子蓉即黃惠嵐即黃慧蘭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簡曼純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顏淑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5,05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63,816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禾豐食堂,每月實際工作日約26日,每日工時 6小時,按時計薪,並無全勤或伙食津貼,亦無年終或三節 獎金,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0,748元,有禾豐食堂107年4月13 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07年4月24日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 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為展現更生誠意,同時 提高清償金額,表示願再提高收入數額至每月22,000元水準 ,亦有債務人107年5月7日民事陳報(三)狀在卷可佐,是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父現年約74歲,因有腦中風、帕金森氏症、 失智症等病況而長期臥床,於台南市私立佳欣老人養護中心 接受照料,平均月看護費及雜費約23,183元,父親名下除持 份土地乙筆外,並無其他財產,且除按月領有老農津貼7,25 6元,再無收入來源,是就其開支扣除補助不足部分,確有 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查債務人之父共育有子女3人(即債務 人、債務人之大弟及二弟),其中大弟經營早餐店、二弟則 販賣美髮用品,核兄弟姊妹間之經濟及收入狀況相當,債務 人主張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用5,000元,餘則由其餘家人承 擔等情,應屬合理,此有債務人及其父親、兄弟姐妹戶籍謄 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7年3月26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3月28日函、債 務人107年4月24日民事陳報(二)狀、同年5月7日民事陳報( 三)狀及所附養護中心收費證明等件在卷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6,947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南市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財政部公告之107年 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等標準及父親安養費用支出數額等所 核算出之總額合計17,697元【12,388+(23,183-7,256)÷3=1 7,697】,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 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80,000元( 計算期間:104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 於聲請更生時自陳於該段期間月收入均約20,000元;計算式 :20,000×24=480,000),有債務人106年12月22日更生聲請 狀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卷宗在卷可佐,而期間 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76,125 元【依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公告之104、105及106年度台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及其父所入住安養 中心之費用收據等件〈10,869+(20,000-7,256)÷3〉×1+〈 11,448+(20,000-7,256)÷3〉×23=376,125】,扣除後所得 之數額為103,875元(480,000元-376,125元=103,875元)。 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63,816元,顯 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 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者,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而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 餘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 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加班費及各項獎金收入,非無 疑義;債務人個人支出及扶養費用尚有撙節空間;債務人正 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 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5.26%,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 語。惟查:
㈠據禾豐食堂陳報表示:債務人係於106年12月開始任職,每 小時時薪133元,每日平均工時6小時,每月工作日數則約26 日,加班並非常態,且無其他津貼福利、亦無三節或年終獎 金等,有禾豐食堂107年4月13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可資為證, 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加班費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 部分債權人罔顧債務人任職單位所提供債務人給薪之相關資 訊,單純以片面臆測即質疑債務人收入陳報不實,並無所據 ,自無足採。
㈡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 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 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 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而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應係12,388 元,合先陳明。部分債權人固指摘債務人所列租金支出並無 必要,惟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獨自租屋住用,每 月租金4,500元等,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文件正本到院為憑,堪信為真實,且其所列租金數額亦未超 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尚屬妥適。再觀債務人臚列其 他之膳食開支4,800元、生活用品費用1,000元、水電天然氣 費用1,647元等項,其支出細目及數額亦屬日常生活所需, 當認合理。債權人等應尊重債務人個人生活方式。部分債權 人以個人主觀偏頗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未考量債 務人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 案,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 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再查,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 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
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 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 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 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 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 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 。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 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其清償 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 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5,053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911,86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363,816元。 │
│4、清償成數:5.2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國泰世華商業│1,048,619 │ 15.17% │ 766 │ 55,1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 699,505 │ 10.12% │ 511 │ 36,79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金陽信資產管│ 108,036 │ 1.56% │ 79 │ 5,688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四 │永豐商業銀行│ 295,963 │ 4.28% │ 216 │ 15,5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五 │花旗(台灣)商│ 336,418 │ 4.87% │ 246 │ 17,712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六 │臺灣銀行股份│ 543,718 │ 7.87% │ 398 │ 28,656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 418,087 │ 6.05% │ 306 │ 22,03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台新資產管理│ 339,871 │ 4.92% │ 249 │ 17,9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九 │元大商業銀行│ 282,117 │ 4.08% │ 206 │ 14,8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 │台灣金聯資產│ 320,333 │ 4.63% │ 234 │ 16,84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一│遠東國際商業│ 753,568 │ 10.9% │ 551 │ 39,67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二│萬榮行銷股份│ 229,171 │ 3.32% │ 168 │ 12,096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摩根聯邦資產│ 102,197 │ 1.48% │ 75 │ 5,40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四│良京實業股份│ 525,684 │ 7.61% │ 384 │ 27,648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五│滙誠第一資產│ 32,506 │ 0.47% │ 24 │ 1,7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六│聖文森商榮昇│ 7,901 │ 0.11% │ 6 │ 432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分公司 │ │ │ │ │
├──┼──────┼─────┼────┼────────┼──────┤
│十七│滙誠第二資產│ 29,410 │ 0.43% │ 22 │ 1,58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八│富邦資產管理│ 202,421 │ 2.93% │ 148 │ 10,6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九│元大國際資產│ 397,421 │ 5.75% │ 290 │ 20,88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二十│板信商業銀行│ 169,500 │ 2.45% │ 124 │ 8,9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二十│勞動部勞工保│ 69,414 │ 1% │ 50 │ 3,600 │
│一 │險局 │ │ │ │ │
├──┴──────┼─────┼────┼────────┼──────┤
│ 合 計 │6,911,860 │ 100﹪ │ 5,053 │ 363,81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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